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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撤销产权登记。行政事业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地址、单位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应在审批机关或主管部门批准后7日内,向财政部门申报、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或撤销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撤销、分立、合并需划转资产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由原占有、使用单位成立资产清理小组,对资产清理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报财政部门办理资产划转及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成建制或者部分转为企业的,其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以财政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依据,办理资产划转和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财政部门根据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资料建立产权登记档案,并纳入到国有资产动态管理体系中。
  第三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调解、裁定。
  行政单位与非行政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四十条 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事业单位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 资产报告制度第四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用的资产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定期做出报告。行政单位向财政部门报告;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报告,经主管部门汇总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报送报表时,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以及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资产的相关信息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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