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养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负责本单位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单位履行职能、完成任务的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五)调剂、租赁、购置相结合。
第十一条 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财政部门对要求配备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购置。
第十二条 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存量资产的质量、结构和使用情况,提出本单位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并测算经费额度。行政单位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二)财政部门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对单位资产购置项目进行审批;
(三)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各单位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财政部门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单位不得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