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令
(第34号)
《芜湖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6月24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二OO八年九月十七日
芜湖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其他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包括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财政部门是本级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