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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卫生局关于深入开展杭州市“平安医院”创建活动的通知

杭州市卫生局关于深入开展杭州市“平安医院”创建活动的通知
(杭卫发〔2008〕240号)


各区、县(市)卫生局(社发局)、综治办、宣传部、公安局、民政局、工商局,市医疗单位,驻杭部队、武警医院,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市直管民营医疗机构:

  为认真贯彻卫生部等七部委《关于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的意见》(卫办发[2007]118号)及省卫生厅等六部委《浙江省开展“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实施意见》(浙卫发[2007]327号)的文件精神,扎实推进医疗机构平安创建工作,为人民群众提供和谐安全的就医环境和优质、便捷、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质量。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平安医院”创建活动。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立组织,加强领导。“平安医院”创建活动是新形势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平安杭州”,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各地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由综治部门牵头,卫生部门为主,宣传、公安、民政、工商等部门和单位参与的创建机构。杭州市成立市“平安医院”创建协调小组,市卫生局、市综治办、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工商局为成员单位,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负责“平安医院”创建活动的日常工作。各区、县(市)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要把“平安医院”列为创建“平安区、县(市)”的重要工作,与平安区、县(市)创建工作同评比、同考核、同验收。要明确工作目标,争取到2008年末,有50%以上的二级以上医院达到“平安医院”创建标准,2009年末,有70%以上的二级以上医院达到“平安医院”创建标准,到2010年,全市90%以上的二级以上医院达到“平安医院”创建标准。

  二、明确职责,齐抓共管。创建“平安医院”活动涉及医疗机构内部管理和外部环境诸多因素,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各方面要共同努力,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医疗机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新途径和新方法。各部门要紧紧围绕开展创建“平安医院”的主要任务,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创建格局。综治部门作为创建活动的牵头部门,要把“平安医院”创建活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组织和指导,加强医院内部管理,建立健全患者安全目标管理和医患争议预防处置机制,切实保护患者、医务人员及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宣传部门要加强对创建活动的宣传,对新闻媒体实施有力的监管,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客观、公正地报道医疗事件,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公安部门应积极指导检查医院安全防范工作,加大对“医闹”、“医托”、“号贩子”的整治打击力度,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努力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社会困难人员的医疗救助工作,按规定做好对弃婴、流浪乞讨人员以及精神病人的医疗救助管理工作。工商部门应加强对医疗广告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医疗广告,保护人民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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