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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卫生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卫生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杭卫发〔2008〕245号)


各区、县(市)卫生局(社发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行政许可法》自2004年7月1日实施以来,我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该法的贯彻实施过程中做了大量工作,积累了许多值得借鉴的经验。但由于各地在申请材料的索取、为申请人提供的服务举措、许可信息公开、卫生许可变更和网络化管理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利于我市卫生行政许可工作的统一、规范开展。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卫生行政许可行为,现就进一步做好卫生行政许可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工作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但代理人需提供当事人委托其办理卫生行政许可的委托代理证明。

  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由申请人(代理人)签名确认,或者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确认。

  申请材料中的经营场所平面图应标注功能分间、内部主要设施布局及面积,并注明“与现场相符”字样,由申请人(代理人)签名确认,或者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确认。

  二、主动做好相关指导服务工作

  在卫生行政许可程序启动之前,申请人书面要求卫生行政部门为其拟申请事项提供相关指导服务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为其提供服务,并出具书面意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整改建议与意见。

  三、依法做好卫生许可信息公开工作

  根据《行政许可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继续做好卫生行政许可信息公开工作,在办公场所公示卫生行政许可相关事项,公示内容应包括许可项目、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许可需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通信地址及卫生行政许可的咨询、投诉电话等。公示可采取书面、电子屏幕和门户网站公示等形式。

  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结果应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并每周予以更新。卫生行政许可的吊销、撤销、撤回、注销也应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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