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专项奖励和重点工作目标考核奖励的若干意见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专项奖励和重点工作目标考核奖励的若干意见
(锡政办发〔2008〕280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政府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有关规定和无锡市委第51次常委会议精神,按照“统一规范、相对集中、严格审批、考核奖励”的原则,经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就整合奖励种类、规范奖励程序、改进和完善市重点工作目标考核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除上级部门有专门规定并有奖励资金的,各主管部门对基层市(县)、区所属部门及相关部门的工作奖励,一律取消。

  二、取消和控制各专项经费中的工作奖励。以往各专项资金中用于部门和少数人员奖励的费用额度在专项中剔除,集中设立专门奖励基金,主要用于奖励在承担市委、市政府明确的重点目标、专项工作和重大活动等相关工作中有重大贡献的部门相关领导和有功人员。

  三、严格控制各专项奖励范围,规范奖励程序。由承担专项工作的主管部门根据专项工作需要,提出列入年度表彰奖励的建议方案,并明确奖励范围、标准、额度等内容。由市有关部门汇总上报,市政府办公室统一扎口,报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或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审定,由市委、市政府进行集中表彰奖励;坚持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四、凡经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列入市重点工作目标的,由市重点工作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考评目标完成结果、社会反响以及财政部门提供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意见等,提出年度先进单位表彰奖励意见,报市委、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执行。由财政部门负责统一安排奖励资金,并按实列支。

  五、根据重点工作目标考核实绩和作风效能建设评价结果,对20%工作性津贴预留部分,按部门达标或不达标实行差别兑现,其中:达标兑现100%,不达标兑现60%。

  六、为强化各单位内部激励约束机制,各部门、各单位预留的20%工作性津贴获准发放的额度,由市财政局按每人预留总额的70%直接发入个人账户,30%发入各部门。发入部门部分,由各部门视内部综合考核结果,实行差别发放。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