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级特色工业园区拓展审批工作的意见
(渝办发〔2008〕28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三届三次全委会精神,把工业园区建设成为我市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平台,进一步拓展规模、规范管理,按照《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市级特色工业园区拓展审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组织领导
由市特色工业园区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园区办)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和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园区拓展条件审核,由市特色工业园区规划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园区领导小组)负责园区拓展审批工作。
二、审批程序
(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向市园区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
(二)市园区办对园区拓展条件进行审核:
1.对已开发区域进行开发效果审核;
2.对拟拓展区域进行拓展条件审核;
3.对两项审核均达到要求的园区,由市园区办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园区领导小组审批。
三、工业园区开发效果审核主要指标
(一)土地开发率不低于90%。
(二)投产和在建企业用地占工业项目实际用地比例不低于80%。
(三)园区用地投资强度:主城园区不低于50亿元/平方公里,渝西园区不低于30亿元/平方公里,渝东北、渝东南园区不低于20亿元/平方公里。
(四)园区用地产出强度:主城园区不低于100亿元/平方公里,渝西园区不低于50亿元/平方公里,渝东北、渝东南园区不低于40亿元/平方公里。
(五)已审批土地1年以上的,土地供应和实施工程建设的比例,原则不得低于100%。
(六)主导产业集聚度不低于35%。
(七)投产企业建筑容积率:主城园区不低于1.0,渝西园区不低于0.8,渝东北、渝东南园区不低于0.7。
(八)工业项目实际占地比例不低于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