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人员死亡时,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障费没有领完以及个人帐户有余额的部分一次性退还给法定继承人。
(二)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
鼓励已农转非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 本意见下发后被征地的,征地时男满40周岁至60周岁、女满35周岁至55周岁之间的被征地农民,在领取社会保障证后6个月内,可以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为其办理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补缴手续,补缴始点不得早于1996年1月,基数为历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费率为28%。
2. 本意见下发前被征地的,现年男满40周岁至60周岁、女满35周岁至55周岁之间的被征地农民,按照本人自愿自费的原则,在2008年底前,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按上述规定办理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补缴手续。
3. 上述年龄段外的其他被征地农民,依据其就业状况,以企业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形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以灵活就业人员形式参保的被征地农民,缴费费率为20%。
4. 参保人员凡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可以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直至累计满15年时,再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未领取基本养老金前,各地参照被征地农民基础保障金标准按月发放生活费,领取基本养老金后不再发放生活费。
(三)符合参加养老保障或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须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本意见下发后被征地的农民,其个人安置补助费和集体土地补偿费首先用于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或参加养老保险。个人安置补助费及用于个人的土地补偿费,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依据所有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或养老保险的资金额确定提留,用于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障或养老保险的费用,具体办法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确定。
(四)办理程序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根据市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滁政〔2005〕77号)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养老保险。
四、本意见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月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