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节能改造完成后,由组织实施单位组织验收,并将节能综合改造收支结算向全体业主公开,接受监督;由组织实施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单位等进行工程验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城乡规划、房产住宅、公安(消防)、供热等部门及实施单位,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竣工验收备案和节能检测,经验收备案和检测合格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竣工备案手续和节能建筑认定证书;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单位办理承接验收手续,没有业主委员会的由所在区(县、市)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单位办理承接验收手续。
六、材料选择
既有建筑节能综合改造要按照《哈尔滨市既有建筑节能综合改造试点技术要点》的有关规定,选用国家及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入鼓励推广应用部品目录或经确认(备案)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积极推广太阳能照明等新技术、新产品,做到绿色、节能、环保。
(一)屋面保温和防水材料。采用性能好、品质高、耐久性强、不易老化变形的屋面保温材料和新型防水材料。
(二)墙体保温材料和建筑涂料。采用性能好、耐久性强、适合寒冷地区使用的复合墙体保温材料,以及耐久性和抗污性强、耐刷洗、防水透气、无毒无味的环保涂料。
(三)管材。采用安装方便、耐腐蚀、使用寿命长的塑料管道。
(四)节能门窗。外窗采用保温密封性能好、整体强度高、装饰效果好的三玻节能窗。单元门采用保温、防盗电子对讲门。
(五)热计量装置。采用计量灵敏、准确的热计量表和操作简单方便、易于调控的温控阀,并经市供热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共同认定。
七、资金来源
参照国家和省给予节能改造奖励的办法,综合墙改专项基金、节能专项资金、庭院综合整治专项资金等关联资金,设立哈尔滨市既有建筑节能综合改造专项资金,统筹安排,合理运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制定相应的配套激励政策,拓宽多元化投资渠道,聚合资金,形成市级投入能力。通过节能综合改造,居住建筑新增建筑面积部分的收益,优先投入既有居住建筑节能综合改造。
八、相关政策
(一)既有居住建筑节能综合改造新增建筑面积部分所有权归被改造建筑的全体所有权人共有,由此产生的收益归全体所有权人所有。所有权人按现有产权建筑面积占改造后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享有部分新增建筑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