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供热服务系统改造。主要对既有居住建筑在建筑物热力入口处安装热计量表,在室内安装温控调节阀;对供热管网进行养护,对裸露部分加装保温材料。
(三)建筑景观整饰改造。根据房屋坐落区域及对公共空间和城市景观的影响,对城市景观影响不大的既有建筑主要进行外墙体粉刷;对有景观要求的适当提升外墙面装饰效果;对区域整体形象要求较高、景观影响力显著的结合区域规划要求和建筑风格,进行组团式立面整体改造。
(四)建筑物公共空间改造和小区庭院整治。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对既有居住建筑楼道内墙壁进行粉刷,修缮整饰楼梯、踏步,维修、安装声控灯;在增加建筑屋面使用空间的同时改造好二次加压水箱;拆除庭院内的私建滥建,铺装小区道路,绿化、美化和亮化小区环境,建设完善休闲健身设施等。
五、运作模式和程序
(一)运作模式
1.公共建筑。以改造建筑产权人为改造和投资主体,在统一规划指导下,由政府统筹组织、政策激励,产权人自行投资、自行实施改造。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除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以外的既有公共建筑,允许适当增加相应的建筑面积。
2.居住建筑。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区结合、部门配合的原则,统一规划,统一组织;根据不同改造形式,采用相应政策推进改造。
(二)运作程序
1.由组织实施单位向市既有建筑节能综合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改造申请,经市既有建筑节能综合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汇总后,向市城乡规划、房产住宅部门函询拟改造建筑是否列入拆迁改造计划和建设规划情况,形成全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报市既有建筑节能综合改造领导小组审定。
2.对列入全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的市、区(县、市)级既有建筑改造试点项目,属居住建筑的,由区(县、市)政府组织既有建筑和关联建筑业主代表举行听证会,征询对既有建筑节能综合改造的意见。属企事业单位家属住宅区的,由实施改造的企事业单位自行组织征求业主代表意见;业主代表征求全体业主同意后,与组织实施单位签订《既有建筑节能综合改造委托书》。属公共建筑的,由组织实施单位征求产权人意见。
3.对业主或产权人同意改造的既有建筑,由组织实施单位组织编制规划设计方案,有景观要求的要按规定进行设计审查。属公共建筑的,由组织实施单位组织协调产权人办理相关建设审批手续,由产权人实施改造;属居住建筑的,由组织实施单位办理相关建设审批手续并实施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