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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既有建筑节能综合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既有建筑节能综合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政综〔2008〕5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现将《关于加快推进既有建筑节能综合改造的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关于加快推进既有建筑节能综合改造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6〕95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既有建筑节能综合改造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任务目标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谋利”的宗旨,本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市区结合,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先易后难、分步实施”和共建共享的原则,以城市主要街区建筑组团式改造为试点,多方筹集改造资金,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实施。结合旧住宅区整治改造,对具有保留价值和符合要求的既有居住建筑进行节能、立面整饰和庭院环境等综合改造。积极发挥各级党政机关的示范带动作用,把节能降耗纳入绩效考核内容,力争提前实现国家和省确定的节能减排工作目标。

  (二)任务目标

  通过既有建筑节能综合改造,大力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到“十一五”期末,全市完成既有建筑节能综合改造面积400万平方米,节约标煤7.6万吨。

  二、组织领导和工作分工

  成立哈尔滨市既有建筑节能综合改造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建设、发展改革、法制、财政、城市规划、国土资源、房产住宅、环保、城管、卫生、公安(消防)、供热、供排水、供电、供气等部门(单位)和各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负责全市既有建筑节能综合改造规划计划、综合协调、组织推进和监督检查工作。市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审定规划、规划指导及相关审批工作;市建设部门负责试点实施、技术服务和节能效果的测评认定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入资金的筹措,确保资金按计划落实到位;各区(县、市)政府负责组织街道办事处做好与居民业主的沟通、协调工作,并组织实施相应的改造项目;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审批、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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