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三条 通过收回、收购方式储备国有建设用地的,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未按规定支付补偿费用或者未按合同支付收购资金的,不得注销土地使用权登记,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权拒绝交付土地。
涉及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对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依法应当给予补偿而未予补偿的,不得收回原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四条 原土地使用权人未按收回补偿协议或收购合同的规定交付土地及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或交付土地期间,擅自处理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有权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纠正并继续履行合同。逾期不履行的,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可以申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规划、房地产、城市管理和人民银行安庆市中心支行等管理部门应当提高办事质量和效率,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及前期开发整理过程中涉及的有关手续,应在法定时限内或承诺时限内及时办结;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执行,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第三十六条 有关管理部门和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迁址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原有土地全部收回并重新处置。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县(市)人民政府未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闲置土地,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收回,作为市本级储备土地。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十八条 开发区、工业园区范围内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储备和前期开发,可以委托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城市道路、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用地的储备和前期开发,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 各县(市)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