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实施补偿。以有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应当自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下达后30日内,根据土地交付情况,将补偿费用支付给土地使用权人或者与其签订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收购土地使用权的,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应当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费用。
(八)注销登记。注销土地使用权登记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对无偿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在下达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的同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对有偿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在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将补偿费用全额支付给土地使用权人或者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后,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对收购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人在收到土地收购的定金或者约定费用后15日内,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申请的,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注销房屋所有权登记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房屋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九)交付土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交付土地以及地上、地下建筑物、其他附着物。
第十七条 向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申请收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应当填写土地收储申请表,并附具下列材料:
(一)土地使用权人的身份证明。土地使用权人是法人的,应当提供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土地使用权人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土地使用权的权属证明及土地平面图;
(三)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
(四)主管部门意见;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八条 土地收回、收购储备补偿标准:
(一)以有偿方式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费用按原批准用途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现行评估价确定;以有偿方式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费用按原批准用途的出让土地使用权现行评估价确定。
(二)以收购方式储备土地的,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申请收购的土地使用权价格按现状进行评估,并参照评估价格,协商确定土地使用权收购价格,经由会审小组会审确认。
(三)通过收回、收购方式储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涉及地上、地下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对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补偿,但补偿数额应当扣除依法不需补偿或者已经补偿的土地使用权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