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下列国有建设用地,通过有偿收回方式纳入土地储备:
(一)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造调整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
(三)因企业改制、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调整出的国有划拨土地;
(四)集体土地因农转非依法转为国有的土地;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有偿收回的其他国有建设用地。
第十四条 下列国有建设用地,通过收购方式纳入土地储备: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政府收购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申报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国有建设用地;
(三)其他可以依法收购的国有建设用地。
第十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通过依法征收方式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六条 以收回、收购方式储备土地,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具体实施,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房地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参加的土地收储业务会审小组(以下简称会审小组)提前介入,遵循下列程序:
(一)确定地块。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确定拟收回、收购的地块。
(二)权属核查。对拟收回、收购土地的权属、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以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权属、面积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核实。
(三)征询意见。根据实地调查的情况,向国土资源、规划、房地产等管理部门征询意见。
(四)费用测算。根据权属调查、地籍测量、土地和房产评估结果和本办法规定的土地收回、收购储备补偿标准,测算土地补偿费用。
(五)方案报批。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拟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收购方案,经由会审小组会审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使用权收回方案需要依法举行听证的,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举行听证。
(六)下达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或签订收购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方案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方案批准后,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