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71号)
《安庆市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7月9日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长:肖超英
二○○八年九月十七日
安庆市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加强土地宏观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和《
安徽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通过收回、收购、征收等方式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向社会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土地储备实行统一储备、统一供应的原则。
第五条 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协调和监督土地储备工作。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储备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和市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工业、规划、房地产、城市管理、审计、监察、人民银行安庆市中心支行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土地储备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统一承担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