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征兵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做好征集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入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8〕6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征兵办公室、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劳动保障厅、省人事厅、省委组织部、省司法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做好征集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入伍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关于做好征集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入伍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化征兵工作改革、提高新兵征集质量,根据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做好征集2008年度各级各类院校应届毕业生工作的通知》(参动〔2008〕13号)有关规定,现就做好从全日制高中以上层次各级各类院校(普通本科、高职高专、普通高中、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下同)毕业生入伍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落实优待安置政策
(一)入学前属农村居民的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以及初中、成人教育等毕业生,入伍后(义务兵)其家庭优待金标准,应高于当地上年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增加资金部分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负担,省财政对贫困县(市、区)给予适当补贴。入学前属城镇居民的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含成人教育等),入伍后(义务兵)应对其家庭发放优待金,具体标准由各市政府确定。
(二)入学前属城镇居民的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含成人教育等)和入学前属农村居民的普通本科、高职高专毕业生,服义务兵期满退出现役的,享受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城镇退役士兵有关安置政策,采取政府扶持自谋职业为主与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安置。选择自谋职业的(以下统称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由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5倍确定,所需资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解决。选择安排就业的,由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政府按当地城镇退役士兵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安置。
(三)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含已考取并办理入学手续的)服义务兵期满退出现役后选择复学的,应享受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发放一次性补助金政策,由入伍地政府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5倍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其他政策规定仍按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参联字1号)和省征兵办公室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暂行规定》(辽征发〔2002〕9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