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告
(本政告字[2008]第10号)
为在全市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根据《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第二、三产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进行经济普查。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普查时间。普查标准时点为2008年12月31日,调查年度为2008年。2008年9月至12月,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填报清查登记表;2009年1月至3月,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填报普查表。
二、普查人员佩戴《普查员证》入户调查登记。普查人员有权查阅有关资料和证件,同时对普查对象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三、普查对象应当依法配合经济普查。按照统计法律法规规定,普查对象要做好相关基础资料整理、健全统计台账等基础工作,保证普查登记时基础资料全面、准确。对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拒绝或妨碍普查,以及瞒报、虚报、拒报和迟报普查资料的,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