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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国债项目建设监督管理的通知

  (三)工程监理制。国债项目的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监理单位要向建设单位提供全面的监理工作大纲,并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监理人员,监理人员要按作业程序即时跟班到位进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工程不予签字,并有权责令返工或向项目法人建议停付工程款。对未能履行职责的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建议有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和取消其执业资格。
  (四)合同管理制。国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采购都要依法签订合同。各类合同都要明确质量要求、权力义务、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
  三、落实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确保国债项目工程质量
  国债项目的工程质量问题,不仅关系到国债资金的有效使用,而且关系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县(市)卫生局、各项目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国债项目工程质量,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暂行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1999]6号)中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要明确责任,建立完整的质量监督体系和质量管理制度,层层把关,确保国债项目工程质量不出任何问题。
  四、加强国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国债专项资金对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具有特殊的作用和意义,因此,在资金使用和管理上有许多特殊的要求。自1998年国家发行国债专项资金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新的规章制度,对国债资金的开户、储存、拨付、管理、监督、检查、处罚等都有明确的规定。各地、各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国债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一系列规定,坚持国债资金单独开户,单独建帐,单独核算。要加强财务管理,落实财务专职人员责任制。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国债资金划拨制度。严禁挪用、截留、置换国债资金,一经发现,必须严肃处理。为保证国债资金有效使用、保证项目建设规模,各地区要同时抓配套资金的落实和土地等费用减免政策。
  五、进一步加大依法监管力度
  各市(州)、县(市)两级卫生系统监察部门,要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依法行使监察职能。项目监察要以工程三大控制为重点,实现监察关口前移。严肃查处工程承发包和资金使用中的违规行为,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和质量管理制。保证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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