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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国债项目建设监督管理的通知

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国债项目建设监督管理的通知
(吉卫发〔2008〕130号)


各市(州)卫生局、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卫生局:
  自1998年国家实施积极财政政策以来,国债投资对我省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十分明显。怎样用好国债资金,抓好国债项目建设,一直是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大事,也是基本建设工作的重中之重。2004年,国家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我省启动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国债建设项目。为加强国债项目的监督和管理,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我省国债项目的建设任务,针对近几年国债主要向农村、基层和西部倾斜的特点,现就进一步加强国债投资项目监督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基本建设程序是基本建设全过程各项工作必须遵循的先后顺序,是否严格执行关系到项目建设的最佳投资效益。各地要认真学习国家和省有关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一系列规定,充分认识国债项目向农村、基层和西部倾斜的特点,自觉地将基本建设程序有关规定在工作中贯彻落实。新开工建设的国债项目,从立项、可研、初设、施工直至竣工验收等项目建设的各个阶段,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暂行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1999]6号)中有关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规定。工程建设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设计变更,概算调整必须按程序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严禁搞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二、切实落实国债项目的“四制”管理
  国债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度,是确保项目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的有效保障。各地要从策划项目开始,就严格按照“四制”管理的要求,明确责任、落实制度,使项目建设工作有条不紊地向前推进。
  (一)法人责任制。国债项目都要按政企分开的原则组成项目法人,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代表拥有对项目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管理的权力与责任。项目法人单位内部必须设立相应的治理机构,以满足工程管理和工程技术上的要求。
  (二)招标投标制。国债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制。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主要设备、材料采购都要实行公开招标。特殊工程确需采取邀请招标形式的,必须经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可研报告时予以核准。有关招标投标的媒介公告、组织形式、评标方法、中标确定、监督管理等一切活动必须按《招标投标法》及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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