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关于沈丹高速公路(本溪段)无烟路工程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本政办发〔2008〕93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环保局、市经委、市公安局、市高速公路管理处制定的《沈丹高速公路(本溪段)无烟路工程整治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九月二十日
沈丹高速公路(本溪段)无烟路工程整治实施方案
为切实解决高速公路沿线突出的环境问题,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和出行条件,实现创建沈大、沈丹无烟高速公路的目标,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等部门关于沈大沈丹高速无烟路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08〕1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范围
整治沈丹高速公路(本溪段)无烟路工程涉及本溪满族自治县、平山区、明山区、溪湖区、南芬区、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主要包括沈丹高速公路(本溪段)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的大气污染源以及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辆尾气排放的整治。
二、整治内容
(一)关闭淘汰落后企业。2008年12月31日前,关闭沿线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列入淘汰目录的企业或生产线,主要是小水泥、小钢铁、小碳素污染企业。
(二)加大力度整治现有污染源。对符合产业政策和未列入淘汰目录的企业或生产线进行大气污染源综合治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彻底削除冒黑烟现象。对逾期不能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将依法予以关闭。
(三)严格控制新污染源。在沈丹高速公路两侧各2000米范围内,原则上不再批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新建项目,新建企业一律进入高速公路沿线工业园区,并严格按照园区规划环评选址和布局。
(四)划定限制燃煤区。沈丹高速公路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划定为限制燃煤区,在限制燃煤区内的村、镇和企事业单位,要结合生态省(市)和新农村建设,积极推广液化石油气、秸秆气化、沼气等清洁能源。在高速公路上的所有服务区和收费站要逐步取缔燃煤锅炉,改用清洁能源。
(五)严禁尾气未达标车辆和冒黑烟车辆驶入高速公路。各县、区要在进出城市的主要收费站口设立督查点位,由环保、公安等部门对进出高速公路行驶的车辆尾气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冒黑烟及未达标车辆,禁止驶入高速公路。同时要将相关车辆信息通报至车辆户籍所在地的环保、公安交警等部门,督促其维修治理,以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