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筑墙体保温产品生产企业或产品代理商在向市建设局申请产品发布时,应提交下列材料的电子文档和书面材料各一套:
1.《苏州市建筑节能墙体保温类产品发布申请表》;
2.附件(按《建筑节能墙体保温类产品申报材料清单及说明》编制)。
六、申请材料报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由窗口核对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退还相关证书原件。资料不全的,书面答复并退回申请材料。
七、市建设局逢单月25日~30日对申请材料集中评审。符合发布条件的,给予发布。对不符合发布条件的,应书面答复并退回申请材料。
八、符合发布条件的建筑墙体保温产品列入“苏州市建筑节能产品目录”,在苏州建设网(www.szjsj.gov.cn)“建筑节能专栏”上发布,并在苏州主要报纸上集中发布。
九、建设局定期对已发布的建筑墙体保温产品进行抽查。一经发现公布的建筑墙体保温产品存在严重安全、质量问题,将予以撤消发布。
十、建筑墙体保温产品生产企业或产品代理商对已经公布的建筑墙体保温产品因故调整,应及时报市建设局进行信息变更。否则,一经发现,撤消发布。
十一、建筑墙体保温产品发布有效期为两年,逾期应重新申请发布。
十二、各地建设局发现建筑工程中使用未经发布的建筑墙体保温产品,应进行现场抽样,并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规范要求进行产品检测。
十三、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常用建筑墙体保温系统产品发布条件
一、常用建筑墙体保温系统产品生产企业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以上。
二、上述产品生产企业具备基本生产体系:
(一)胶粉聚苯颗粒、水泥基复合保温砂浆,EPS、XPS外墙保温系统生产企业:
1.混合机应采用卧式搅拌机,生产胶粉聚苯颗粒、水泥基复合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的搅拌机有效容积应≥1500升,生产EPS、XPS外墙保温系统的搅拌机有效容积应≥1000升;胶粉聚苯颗粒、水泥基复合保温砂浆生产线应具有二次混合工艺设备。
2.原材料必须在线自动计量,成品或半成品必须自动计量和包装;计量误差必须控制在≤1%范围内,计量设备应按规定的期限由政府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单位检定合格,并按操作规程规定定期校验(注:校验可自行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