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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十七)为金融机构各项业务发展提供优惠和便利。对金融机构日常展业和处置不良资产环节中涉及的各种行政事业收费、中介费用、司法费用等,按有关部门批准的最低标准收取。积极支持地方农村金融机构的改革和发展,对实施改制、重组、增资扩股的农村金融机构,在对缺少规划立项审批、土地征用手续的历史遗留房产和土地的规范及完善所有权证手续中,各级财政、税务、国土、房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简化手续,及时办理报批、更名、过户等手续,并减免相关费用,或实行最低收费标准。

  (十八)积极维护金融稳定。各县(市)、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大金融环境整治力度,优化金融生态,促进全市经济金融协调、可持续发展。要建立金融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化解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大力支持金融监管部门履行职责,依法强化监管,促进金融安全、高效、稳健运行。要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股票等各类扰乱金融秩序等违法行为。严肃查处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诈骗保险赔款、非法集资等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制定金融生态环境评价考核体系,不断优化全市金融生态环境。

  (十九)坚持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审批管理。市发改、物价、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对贷款抵押担保、评估等涉贷收费项目进行再清理,重新核定适当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取缔超范围超标准的不合理收费,严禁双重收费,进一步降低贷款成本。各行政执法部门要规范执法、文明执法,未经金融办(或政府核定的其他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进入金融机构检查,不得向金融机构滥罚款、滥收费、滥摊派。

  五、建立创新发展机制

  (二十)建立金融工作联系机制。由分管副市长召集,市金融办负责组织,与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于每季最后一个星期五的下午召开联席会议,保持政银沟通,协调解决金融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二十一)建立金融工作咨询制度。成立市政府金融业发展咨询委员会,发挥金融研究机构和专家的参谋作用,及时向市政府提供决策咨询意见。建立全市金融信息资源共享机制,由市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金融信息资源调查、统计和交流制度。

  (二十二)继续加强和推动银政合作。丰富、发展政府与银行合作的范围和内容,巩固市政府同国有政策性银行的银政信用合作,扩大合作范围,增加合作内容,并积极发展同省级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的合作。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银政合作项目建设,积极推介优质项目,搭建并完善政府融资信用平台,争取每年融资有较大幅度提高。认真组织好既定项目的实施工作,尽快发挥项目效益。加强协调配合,认真组织好项目的申报审核和储备工作,争取银行更多的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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