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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十)鼓励发行企业和公司债券。对成功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的企业,直接融资资金80%以上用于我市企业发展的,融资额1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奖励企业负责人及有功人员30-50万元;融资额超过1亿元后,每增加1亿元,增加奖励10万元。

  (十一)加快发展各类创业(风险)投资公司和创投管理公司。新设立的各类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在石家庄市区域范围内对政府重点发展导向的产业项目投资总额达基金总额的80%以上的,基金总额2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基金总额2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基金总额1亿元以下、5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十二)鼓励设立各类产业投资基金。新设立的各类产业投资基金,对石家庄市区域范围内的企业项目投资总额达基金总额80%以上的,给予基金管理人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参照本意见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十三)支持金融业务产品创新。支持金融机构创新个人创业、动产抵押、仓单质押、出口退税托管帐户贷款、非公开上市股权质押、专利权质押等品种,支持开办贸易融资、资产证券化等新业务,支持发展网上银行、证券、保险业务,完善电子商务网上支付环境。推进一卡通、一网通、一费通工程,解决居民交费难问题。支持开展个人理财、个人银行和投资顾问业务,为客户提供差别化、多样化和特色化服务。

  (十四)增强经济对银行资金的吸纳能力。做大做强战略支撑产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建立与国家产业政策和银行信贷政策相协调的产业结构,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

  四、优化金融业发展环境

  (十五)充分发挥政府财政性资源的配置作用。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目标考核评价体系,根据银行存贷比例、中长期贷款比重、对政府重大项目资金投放力度、中小企业贷款比重等方面的考核情况,在安排财政性存款和结算资源方面适当倾斜。

  (十六)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市诚信管理中心作用,积极支持人民银行整合金融、工商、税务、海关、质检、公安、环保、统计等部门的信息资源,在确保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依法公开信用信息,最大程度实现我市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资源的互联互通和分级共享,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社会征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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