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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五)做大投融资公司。尽快完成国有资源、资产、资金、资本的整合工作,搭建政府性投资项目、土地收储项目、市本级重点项目建设、经营性国有资产、经营性公益类项目和公路交通项目等六个投融资平台,成立六个相应的投融资公司,创新投融资模式,提高融资功能,为石家庄发展提供金融支撑。

  (六)完善信用担保支持体系。推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鼓励各类投资者参与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着力改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制度环境和信用环境,建立担保公司信用评级制度,促进商业银行与优级担保公司的合作。按照“政策性导向、市场化运作、公司化管理”的运行模式,采取政府注资、市场引资、企业合资入股等形式,进一步扩充现有宝德担保公司资本金,壮大担保实力,使其为市政府重大项目建设服务。

  (七)大力培育农村金融组织。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信用社组建农村合作银行或农村商业银行。加快培育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小额贷款公司等四类机构,改进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培育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保证四类机构的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到2009年,全市力争开办小额贷款公司40家左右,注册资本达到25亿以上。

  三、强化投融资市场体系建设

  (八)鼓励金融机构投放贷款。在2010年底前,金融企业向本市中小企业、个人和农户发放贷款和扩大集合信托规模,年末余额每增加1亿元,由市财政资助10万元。

  (九)支持企业上市融资。上市和拟上市企业购并企业,在办理房产、土地过户手续时,相关费用给予50%优惠。为进入辅导期企业和境外上市进入程序的企业垫付50%前期费用,最多不超过200万元,企业上市后或三年内未能上市,悉数归还。企业成功上市,直接融资资金80%以上用于我市企业发展的,融资额5亿元以下,奖励企业负责人及有功人员50万元;融资额超过5亿元后,每增加1亿元,增加奖励10万元。对实现买壳上市后,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在我市纳税的,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及有功人员50万元。境内外上市(含买壳上市)一家企业,奖励证券监管等有关部门20万元。上市公司再融资,直接融资资金80%以上用于我市企业发展的,融资额2亿元以下,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及有功人员30万元;融资额超过2亿元后,每增加1亿元,增加奖励10万元。凡能够对我市业绩较差面临退市的上市公司实施重组或买壳,使壳资源保留在我市的公司,给予一定支持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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