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8〕1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支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关于支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做大做强省会金融产业,把我市建设成为区域性金融中心,推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支持我市金融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金融产业规划建设
(一)鼓励引进各类金融机构总部和地区总部。加快我市金融集聚区建设步伐,推动总部经济发展。对新设和引入我市的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总部(注册和办公地在石家庄具有法人性质的金融机构,含国际金融机构),除省政府奖励外,由市政府按不高于注册资本1%的金额给予一次性奖励。
对新设和引入我市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等金融机构总部,除省政府奖励外,由市政府按不高于注册资本2%的金额给予一次性奖励。
对新设和引入我市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等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注册和办公地在石家庄直属总部管辖的金融机构分行、分公司,或单独设立并直属总部管辖的业务中心、营运中心、客服中心、研发中心等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由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入驻金融规划区。谋划建设石家庄金融中心,建成具有鲜明特色的标志性路段和建筑群。对各类金融机构在金融规划区内自建、购置、租用自用办公用房、营业用房的,予以政策优惠和支持。资产置换或自建办公大楼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优先供应土地,并将土地收益的地方留成部分返还金融机构。
(三)鼓励金融机构引进国内外高端金融人才。把引入高端金融人才纳入我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的各项优惠政策范畴。各级人事、公安、教育等部门要为金融机构高层管理人员办理调入和家属随迁手续、子女入学等提供便利。
二、加快地方金融机构发展
(四)做强石家庄商业银行。尽快完成增资扩股,大力清收不良贷款,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加快在省内外设立分行的步伐,启动上市融资进程,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达到上市条件,逐步打造成具有竞争力的区域性股份制商业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