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学校自查、材料初审、实地检查、集中评议”相结合方式。
1.学校自查。各高等教育自考助学单位根据相关法规及文件规定和本次专项检查的要求,对本单位举办高等教育自考助学办学活动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自纠整改。在此基础上,按照检查内容和评价指标(见附件)上报《学校自查报告》和相关材料。
2.材料初审。市教育评估院组织专家,针对各高等教育自考助学单位递交的《学校自查报告》和相关材料,按照本次专项检查要求和评价标准,进行专家初审评议。
3.实地检查。市教育评估院组织专家检查组分别赴各高等教育自考助学单位,核准《学校自查报告》和上报材料信息,对照检查要求和评价指标开展实地检查和综合评估。
4.集中评议。市教育评估院汇总专家检查组意见,集中评议,形成对被评单位的专项检查评估意见,报市教委审核。
六、检查结果
检查结果分为:推荐单位、合格单位、限期整改单位和不合格单位。检查结果将在上海教育网站进行公示。
在专项检查结束后,市教委将会同市教育考试院自学考试办公室,对本市各高等教育自考助学单位进行重新登记和备案。对检查评估结果为推荐单位和合格单位的,将给予重新登记备案;对检查评估结果为限期整改单位和不合格单位的,将在规定时间内,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整改合格后,方给予重新登记备案;对不具办学资质或存在严重办学隐患的,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不予登记备案。
请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立即转发至各办学单位,组织力量做好此项专项检查和评估工作。
附件: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单位专项检查评价指标(试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
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单位专项检查评价指标
(试行)
一、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单位专项检查评价指标体系
二、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单位专项检查评价指标
三、评价指标和评价结论及标准说明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一、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单位专项检查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1、办学资质
1-1办学单位的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