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强化监督考核
市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监察局、市委宣传部,并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采取明查和暗查相结合的方法加强对各单位的行政监察,保证政令畅通,并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定期与不定期进行检查并考核。
(1)考核原则
①环境质量属地责任考核原则;
②部门职责标准考核原则;
③日常检查和综合考核检查相结合原则。
(2)考核组织
考核组由市环保局(2人)、市监察局(1人)、市委宣传部(1人)、市规划局(1人)和有关媒体记者组成,每月对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工作进行一次明查;由市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义务监督员、群众代表、有关媒体记者,人员不少于5人,对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每两月进行一次暗查;每半年进行一次综合检查。
(3)考核方式
一是从各责任单位扬尘污染源档案中随机抽取5个进行现场察看;二是对重点区域、敏感部位重点检查;三是对领导督办、群众举报案件重点检查;对各责任县(市)、区进行降尘监测。
(4)考核内容
①市政府有关部门
一是是否制定扬尘整治实施方案,将相关措施明确到部门和责任人并抓好落实;
二是是否有相应的会议纪要和领导批示;
三是是否分类建立扬尘污染源档案;
四是是否对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进行督办、处理并解决;
五是是否定期(每月)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措施及成效情况;
六是是否有检查、处理结果、阶段考核及其它履职尽责情况的记载。
②县(市)、区政府
一是执行市政府有关部门考核内容;
二是灰尘自然沉降量月平均值变化率。
(5)考核评分方式
根据工作标准现场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市政府有关部门执行情况的日常检查平均得分占70%、综合考核检查得分占30%;对县(市)、区执行情况日常检查平均得分占30%、综合考核检查得分占10%、灰尘自然沉降量月平均值变化率占60%。
5.实行严格奖惩
(1)对严格执行上述各项措施并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市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对不执行或不认真执行上述各项措施的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在媒体曝光;对群众举报强烈且整改不力的,依照《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其领导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