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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扬尘污染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4.强化监督考核

  市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监察局、市委宣传部,并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采取明查和暗查相结合的方法加强对各单位的行政监察,保证政令畅通,并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定期与不定期进行检查并考核。

  (1)考核原则

  ①环境质量属地责任考核原则;

  ②部门职责标准考核原则;

  ③日常检查和综合考核检查相结合原则。

  (2)考核组织

  考核组由市环保局(2人)、市监察局(1人)、市委宣传部(1人)、市规划局(1人)和有关媒体记者组成,每月对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工作进行一次明查;由市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义务监督员、群众代表、有关媒体记者,人员不少于5人,对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每两月进行一次暗查;每半年进行一次综合检查。

  (3)考核方式

  一是从各责任单位扬尘污染源档案中随机抽取5个进行现场察看;二是对重点区域、敏感部位重点检查;三是对领导督办、群众举报案件重点检查;对各责任县(市)、区进行降尘监测。

  (4)考核内容

  ①市政府有关部门

  一是是否制定扬尘整治实施方案,将相关措施明确到部门和责任人并抓好落实;

  二是是否有相应的会议纪要和领导批示;

  三是是否分类建立扬尘污染源档案;

  四是是否对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进行督办、处理并解决;

  五是是否定期(每月)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措施及成效情况;

  六是是否有检查、处理结果、阶段考核及其它履职尽责情况的记载。

  ②县(市)、区政府

  一是执行市政府有关部门考核内容;

  二是灰尘自然沉降量月平均值变化率。

  (5)考核评分方式

  根据工作标准现场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市政府有关部门执行情况的日常检查平均得分占70%、综合考核检查得分占30%;对县(市)、区执行情况日常检查平均得分占30%、综合考核检查得分占10%、灰尘自然沉降量月平均值变化率占60%。

  5.实行严格奖惩

  (1)对严格执行上述各项措施并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市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对不执行或不认真执行上述各项措施的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在媒体曝光;对群众举报强烈且整改不力的,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其领导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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