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扬尘污染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8〕1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有关单位:
《石家庄市扬尘污染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按照任务和时限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石家庄市扬尘污染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为了推进城市“三年大变样”,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国家、省、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点状监督、量化管理、严格标准、责任考核”为主要管理手段,针对扬尘污染特点,深入开展环境综合整治,有效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二、工作目标
建立扬尘污染控制的管理体系,明确扬尘污染控制的责任主体、强化扬尘污染控制的监督力度,落实扬尘污染控制的对策措施,从源头上抑制扬尘的产生和排放,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确保2008年优良天数达到300天和2010年优良天数达到310天目标的实现。
三、工作标准和职责分工
(一)建设施工扬尘污染防治
根据《
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
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第140号令)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向建设、规划、土地、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的审批手续时,应当报送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准文件或登记证明。否则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手续。
建设单位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扬尘污染防治目标要求及其所占的评标分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职责;应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并于工程开工之日起15日内足额支付施工单位。
1.新(改、扩)建工程必须设置环境保护牌,标明扬尘防治措施、责任人及环保监督电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