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整治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有关县(市)、乡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责任。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要建立工作责任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行动、联合执法和机构、人员、工作经费、办公地点、办公条件五落实,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二)制定实施方案。有关县(市)、乡要抓紧制定本地区尾矿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全面规划部署,确定工作目标,突出工作重点,明确进度安排,确保工作实效; 9月20日前将领导小组名单和工作方案书面报市领导组办公室(市安监局)。
(三)限期实施关闭。对列入关闭名单的尾矿库,要确定关闭时间,在规定时限内依法实施关闭。关闭取缔的尾矿库及相关责任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履行尾矿库闭库设计、施工和验收等 “三同时”手续。
(四)加强联合执法。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形成协调合作、齐抓共管的局面。
(五)落实治理资金。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尾矿库,由生产企业负责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对因破产解散或改制等原因遗留的、存在重大安全的尾矿库,有关县(市)、乡要提出治理方案,落实责任单位和隐患整改资金。
(六)严格检查验收。整治工作结束后,要组织开展阶段性检查验收,成立县(市)政府主要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验收组,依据有资质的评价中介机构出具的现状评价报告和“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原则,结合现场情况对尾矿库逐一进行检查验收。
(七)严格责任追究。对在安全整治工作及安全生产中领导不力,失职渎职、营私舞弊人员,要严肃处里并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凡整治不力、造成伤亡事故的,不仅要依法追究矿主的法律责任,还要依据《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八)严格情况报告制度。专项整治期间,有关县(市)应及时向市领导组报告整治进展情况,遇重大情况要随时报告,专项整治结束后,进行总结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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