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整治重点
(一)对下列内容进行全面检查
1.尾矿库相关建设工程的核准或审批情况;
2.尾矿库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和环保竣工验收情况;
3.尾矿库是否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按照设计规范要求组织生产运行;
4.尾矿库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和排洪操作管理作业人员接受专业培训及持证情况;
5.各选矿企业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
6.尾矿库是否存在违规设计、私自堆放、超量储存、超期服役、超能力排放、有垮坝险情情况;
7.尾矿库是否存在影响公路、铁路、饮用水源安全,尾矿坝下游是否有居民区或重要设施;
8.尾矿库尾矿再利用情况,包括在用尾矿库回(采)收再利用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尾矿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建设项目“三同时”手续;
9.企业是否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10.尾矿库库区内是否存在从事爆破或采砂等危害尾矿库安全活动等情况。
(二)存在下列情况的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
1.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立项审批、未执行尾矿库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和环评手续的,责令其限期补办相关手续;
2.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和排洪操作管理作业人员未接受专业培训、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责令纠正;
3.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尾矿库,要督促企业加大隐患整改和监控力度;对擅自更改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的,责令立即改正,已投入运营的采取补救措;对经安全评价确定为病库的,要督促其按正常库标准进行限期整治,全面消除隐患。
(三)存在下列情况的尾矿库依法予以取缔关闭
1.非法生产以及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内的;
2.下游危险区域内存在厂矿、村庄等重要设施的尾矿库,由安全评价单位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鉴定,确定为危库、险库且经整改仍不能保障安全的;
3.对尾矿库坝体超高、超期服役、超设计能力排放尾矿拒不整改的;
4.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污染环境的尾矿库经限期整改治理仍不合格的;
5.在停产整治期间违规组织生产的;
6.企业负责人不履行汛期双值班和领导双带班职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