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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安监局关于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成员单位要成立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协调组(以下简称协调组),配合搞好此次尾矿库专项整治。各有关县(市)政府、企业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辖区、本企业尾矿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二)职责分工 
  市安监局负责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监管,督促检查尾矿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尾矿库安全隐患排查,指导企业编制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对危、险、病尾矿库进行查处,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治理,逾期未治理的提请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检查尾矿库建设用地审批情况,依法取缔、关闭无用地审批手续的选矿企业。
  市环保局负责加强尾矿库环境安全隐患的检查和监管,对尾矿库企业进行排污登记,检查企业弃库闭库环境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和选矿企业尾渣排放堆积情况,检查指导县(市)乡和企业编制完善尾矿库环境安全应急预案,督促县乡和企业整治尾矿库超标排污问题。 

  市工商局负责检查选矿企业《营业执照》的核发、年检情况,依法取缔、关闭无《营业执照》的选矿企业。

  市水务局、市供电分公司等部门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参与配合此次整治工作。
  各有关县(市)、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逐级建立健全由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为成员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逐级制定工作方案,并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 

  四、工作安排 
  专项整治工作为期1个月,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安排部署阶段(9月18日至月底)。有关县(市)、乡成立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进行动员部署和宣传发动。全市所有尾矿库原则上全部停产停电(照明电除外)、排空库内蓄水,立即开展摸底调查和自查工作,建立基本情况数据库,特别要查清非法和应予关闭的尾矿库,并尽快依法组织关闭;完善落实动态监管巡查制度,坚持专人24小时盯守和不间断巡查,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隐患整治阶段(10月1日至17日)。继续关闭取缔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污染环境的尾矿库。有关县(市)、乡和相关企业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加大整改力度,落实整改措施和资金,限期完成隐患治理工作。将危库、险库、调洪库容小、下游有居民区或重要设施、影响饮水安全以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作为整治重点,对拒绝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尾矿库,依法予以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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