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障措施
(一)加快制定汾河流域生态功能区规划和扶持政策
在《山西省生态功能区划》的基础上,根据太原汾河流域水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生态植被状况等,进一步细化我市汾河流域生态功能分区及产业结构布局,推进矿区生态修复,实现煤炭开采绿色节水转型;对化工、电力、冶金、煤焦、造纸等领域落后生产工艺和设施实行升级改造,遏制其对流域水环境污染。在《山西省节水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太原汾河流域全社会节水规划,制定节水政策,鼓励发展现代农业、绿色产业、节水型工业项目,减少水资源浪费,提高水使用效益;采取政府贴息补助等方式,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城镇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领域;加快林权制度改革,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植树造林和荒山荒坡绿化工程建设。汾河流域各县(市、区)要制定完善相应区域规划及政策措施。
(二)科学划定水资源禁采限采区域
根据太原汾河流域内矿山企业对汾河的影响程度,对可能直接破坏汾河河床、导致地表水直接漏失的区域实行禁采限采措施。禁采区为汾河上游段(兰村以上至娄烦)干流两侧岸边以外500米范围内,兰村泉、晋祠泉带;限采区为汾河中上游干流左右两侧岸边以外1500米、一级支流岸边左右1000米范围内和兰村泉、晋祠泉重点保护区。市水务局、环保局、林业局、规划局、煤炭局、国土资源局等要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禁采限采范围,严格保护措施,加大执法力度,规范矿山开采行为。
(三)加强汾河干流水功能区管理
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进一步核实汾河干流不同功能河段水域纳污能力和限制排污总量,加强汾河流域排污口整治,建立水功能区监测站网,增设相应水质监测断面,强化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完善水资源保护制度,实现有效保护、合理利用。
(四)制定完善汾河流域治理修复相关政策措施
进一步调整完善汾河流域相关县(市、区)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扶持政策,对禁采区、限采区关停企业和当地政府给予一定补偿,确保地方利益不受损害。补偿资金统筹用于地方经济结构调整与转型。并建立完善水价格体系,有效调整供水结构,实现水资源的节约利用;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2008年底前,汾河流域县级以上城镇全部开征污水处理费;建立市场激励机制,严格控制汾河流域污染排放总量,逐步实现排污权由无偿取得转变为有偿使用;强化管理,严厉制裁汾河河道违规采砂行为。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市政府成立汾河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修复与保护工作领导组,张兵生市长任组长,荣彤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委、经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水务局、林业局、农业局、煤炭工业局、环保局、规划局、建管委、物价局、扶贫办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领导组成员;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项目资金综合平衡和领导组日常工作。市政府与市有关部门及县(市、区)政府签订汾河流域生态治理修复与保护近期目标责任书,并实行严格的考核问责制度。各县(市、区)政府要逐级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工作落实。各项目牵头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等制度。领导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好项目监督检查,审计、监察、发改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审计、监督和稽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