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市范围内(不含分宜县)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企业纳税人,国税机关统一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国税办证窗口办理税务登记;
(2)本市范围内(不含分宜县、渝水区地税局所属农村分局辖区)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企业纳税人,地税机关统一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地税办证窗口办理税务登记;
(3)仰天岗管委会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集中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地税办证窗口办理税务登记。
3.渝水区地税局所属农村分局辖区内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企业纳税人,按属地原则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4.本市范围内(不含仰天岗管委会辖区)个体工商户按属地原则及本条第一点规定分别到主管国、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5.分宜县范围内的纳税人由分宜县国税局、分宜县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
(三)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编码
国、地税机关对企业纳税人的纳税人识别码统一为15位编码,前6位按纳税人注册地址的行政区域代码统一为“3605XX”,后9位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编码。对个体工商业户统一使用业主身份证的号码。在税务登记证上只打印一个纳税人识别码。国、地税管理行政区域代码对应关系如下:
区域代码 主管国税机关 主管地税机关
360501 市国税局直属分局 市地税局直属分局
360502 渝水区国税局 渝水区地税局、仙女湖区地税局
360504 经济开发区国税分局 经济开发区地税局
360521 分宜县国税局 分宜县地税局
(四)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证、表及用章
1.国、地税机关以双方名义共同向纳税人发放一份税务登记证件。发放的登记证件在国、地税双方的税收征管中通用。
2.国、地税机关使用的税务登记表及要求纳税人附报的资料和提供的复印件要内容一致,格式统一。
3.在税务登记证的正、副本上套印新余市国家税务局、新余市地方税务局的行政公章。
4.国、地税发证机关分别刻制税务登记专用章,单号专用章为国税使用,双号专用章为地税使用。纳税人填写完成税务登记表及附报资料(一式三份),前台受理人员审核无误后,并在税务登记表上加盖国、地税双方的税务登记专用章,退回纳税人一份。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地税办证窗口受理的按规定进行流转,在5个工作日内打印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并通知纳税人领取;在国、地税办税服务厅受理的可当场打印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凡由纳税人填写及报送的,无论涉及哪个税务机关,受理人员都应按填表说明和附报资料的要求受理、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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