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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新余市国家税务局、新余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要实现“六统一、二提高、二降低”。
  “六统一”即统一税务登记代码、统一受理税务登记、统一税务登记证件、统一税务登记表式、统一使用税务登记专用章、统一收费标准。
  “二提高”即提高办理税务登记的工作效率、提高信息共享水平。
  “二降低”即降低纳税成本和降低征税成本。
  四、组织领导
  国、地税机关成立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李干明(市国税局副局长)、黄亨保(市地税局副局长)。
  成 员:市国税局征管科:张 杰、龙 静;市地税局征管科:钟晓辉、杨 军。
  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成员包括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征管科相关人员;负责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落实督查、规划协调和统筹推进工作。联办前期每季度召开一次国、地税机关专题联席会议。
  五、实施步骤
  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分三步推进。第一步12月15日前为调研准备阶段。国、地税机关经过学习讨论,形成《新余市国家税务局、新余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实施方案》正式文件,并分别上报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审批。第二步到12月31日前为宣传发动阶段。国地税机关完成税务登记表内容的统一,税务登记证印章的刻制及针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第三步为正式实施阶段。从2008年1月1日起,联合办证工作正式实施。
  六、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相关问题
  (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范围
  目前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限于国、地税共管户的新办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不包括注销税务登记。
  对只交纳营业税的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只缴纳营业税的改组改制企业等因只涉及地税机关征管,暂不纳入国、地税联合办证范围,由地税机关办理,但登记信息也应纳入信息交换,按规定传递资料。
  对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按国税、地税各自有关登记规定操作,登记信息应纳入信息交换,按规定传递资料。
  (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受理
  1.对纳税人提出的税务登记申请,按纳税人缴纳的流转税主体税种划分确定受理税务机关,凡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纳税人,由国税局受理;凡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人,由地税局受理。
  2.下列纳税人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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