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不予调整。除上述3个支出科目外的其他支出科目,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10%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研究需要报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批准并报单位财务部门备案;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10%的,由项目负责人协助项目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意见,经项目承担单位上级主管科技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科技厅批准。
第十三条 在研项目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因故终止或撤销的项目,由省科技厅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结余的省级财政资助经费退回省科技厅。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以及项目经费的预决算制度,加强对所承担专项经费使用的财务审核和会计核算。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有关要求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省科技厅报送项目执行情况时,应当反映专项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资助经费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科技项目任务书中另有注明的除外)。专项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项目验收包括财务验收,财务验收采取财务专家参与项目验收组专司财务检查的方式进行。项目承担单位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前应先提交项目经费决算报告。
项目经费决算报告包括:
(一)项目任务书下达的经费预算情况。调整经费预算的,应当附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项目经费收支情况;
(三)项目经费决算表;
(四)购置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明细表。
第十七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省财政资助经费若有结余的,应报省科技厅批准用于单位科研事业发展或上缴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按财政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要求,建立计划管理与经费管理职能分离的监督制约机制。省科技厅通过中期检查评估、专项审计等方式对项目经费实施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