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项目经费预算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综合评审经费预算与项目研究目标的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与国家政策的相符性等。
(二)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结合单位性质,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综合分析,确定项目所需经费的总量以及各支出科目的合理性,重点对申请省级财政资助的经费预算进行审查,提出调整意见或建议。
(三)在评审中,经费预算评审专家从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状况、资金管理、经济实力等相关财务方面的情况分析,对专项经费预算调整额度超过50%的项目,实行一票否决,不予立项。
第九条 项目经费的审批
(一)根据项目立项程序,由省科技厅分管计划部门提出计划经费资助额度建议,报厅长会议审定(审议)。
(二)厅长会议审定(审议)的项目经费预算,经会签或报批等程序后,正式下达项目经费预算批复。
(三)根据批复的项目经费预算,由省科技厅分管计划部门按照经费预算评审意见确定项目任务书中经费预算的有关内容。
(四)项目任务书签定后,由省科技厅按规定程序拨付或商请省级财政部门拨付项目经费至项目承担单位。
第四章 项目经费预算执行
第十条 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用于与项目研究相关的支出,不得将专项经费用于非预算支出。与项目研究活动相关的必要支出,也要在保证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开支标准。其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同一项目的不同渠道的经费都应纳入项目经费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项目承担单位应按任务书规定及时提供配套资金。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实行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双重负责制的原则。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项目经费的预算支出、预算调整、日常管理;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项目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项目经费开支要由项目负责人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签字后方可支付。
第十二条 项目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批准后的项目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由于项目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项目经费总预算造成较大影响的,按规定报告并经批准后可以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