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国(境)外专家特聘岗位不占用本单位编制,具体数量由市政府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定。
第九条 国(境)外专家受聘期间需全职在岗工作。
第十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应根据业务需要,每年8月份向市人事部门提出下一年度国(境)外专家特聘岗位的设岗申请。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申请设置国(境)外专家特聘岗位时需要提交设岗申请书。设岗申请书中应当包括拟设岗位、设岗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岗位职责和目标任务、招聘办法、招聘条件、薪酬预算、聘用方式和拟聘用期限等内容。
第十二条 市人事部门会同市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各单位实际,综合分析设岗申请的必要性,按照向急需部门倾斜的原则,拟定国(境)外专家特聘岗位设置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下达。
第十三条 国(境)外专家特聘岗位的设置期限根据聘用单位的工作需求确定,一般不得超过2年。合同履行完毕需要继续设置该岗位的,按岗位设置程序重新报批。同一单位同一时期设置的岗位数量不得超过2个。
第三章 招聘条件及程序
第十四条 设岗单位根据市政府审定设立的岗位,以及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组织招聘工作。
第十五条 设岗单位可面向境内外公开招聘或委托中介机构寻聘国(境)外专家。
第十六条 聘请的国(境)外专家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望,对某一领域的发展有过开拓性贡献的著名专家。
(二)在国(境)外政府机构、政府间国际组织、著名非政府机构中担任过中高层管理职务的专家。
(三)专业造诣高深,对某一专业或领域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其成果处于本行业或本领域前沿,为业内普遍认可的专家。
(四)主持过国际大型科研或工程项目,有较丰富的科研、工程技术经验的项目管理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