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常州市市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8〕87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市民政局、财政局制定的《常州市市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常州市市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
(常州市民政局、常州市财政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救助体系,及时有效解决城乡居民临时生活特殊困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32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常政发〔2008〕4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生活救助制度,是对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种临时性、突发性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临时生活救助的实施和管理。
第四条 临时生活救助应体现及时、高效、适度、公正,侧重于临时性、救急性和补充性。
第二章 临时生活救助对象
第五条 临时生活救助对象应当是具有本市市区户籍的常住居民,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重大疾病、突发性事件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保家庭;
(二)因重大疾病、突发性事件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保边缘家庭(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倍的家庭);
(三)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应予救助的对象。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临时生活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