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六)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七)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省财政资助经费若有结余的,应报省科技厅批准用于单位科研事业发展或上缴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按财政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要求,建立计划管理与经费管理职能分离的监督制约机制。省科技厅通过中期检查评估、专项审计等方式对项目经费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厅综合计划管理部门全面负责项目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省科技厅相关业务处室负责经费预算、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三条 省科技厅对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评估,主要采取定期检查和专项审计两种方式。
中期检查评估主要内容为:
(一)经费落实情况。主要检查自筹经费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是否存在提供虚假配套承诺或不及时足额提供配套资金等情况;
(二)承担单位项目经费会计核算情况。包括单独核算情况,会计科目设置规范性,核算内容和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经费开支审批程序和手续的完备性,以及相关财务档案资料保存管理情况等;
(三)经费预算执行情况。主要检查支出的合理性、合规性和相关性,包括按照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执行预算情况,经费支出是否按照批复的经费预算执行,经费支出是否合理、合规,预算调整的必要性和程度规范性,有无违反规定自行调整经费预算的情况,拨付合作单位预算资金规范性及监督情况,有无超预算、超标准、超范围支出,挤占、挪用、转移项目经费情况,有无自行分解、擅自转拨项目经费情况等;
(四)设备购置及管理情况。包括批复购置设备预算的执行情况,购置设备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情况;
(五)财务信息质量。主要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包括对财经法规及各项科技经费管理制度、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针对本单位财务工作特点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定情况,以及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