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在研项目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因故终止或撤销的项目,由省科技厅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结余的省级财政资助经费退回省科技厅。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以及项目经费的预决算制度,加强对所承担项目经费使用的财务审核和会计核算。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有关要求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省科技厅报送项目执行情况时,应当反映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资助经费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科技项目合同书中另有注明的除外),省科技厅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开发。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省科技厅提出财务验收申请和提交项目经费决算报告。原则上通过财务验收后方能进行项目验收。财务验收采取由省科技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组织财务专家参与项目验收组专司财务检查两种方式进行。财政资助经费2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应采取专项审计的方式进行财务验收。
财务验收包括项目经费执行情况的验收及对项目任务书规定的经济指标等内容的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决算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任务书下达的经费预算情况。调整经费预算的,应当附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项目经费收支情况;
(三)项目经费决算表;
(四)购置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明细表。
第十九条 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截留、挤占、挪用科技计划项目经费;
(三)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科技计划项目经费;
(四)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