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工作的意见
(常政发〔2008〕154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工作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工作,维护广播电视传输安全,根据国务院《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一)着力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长效管理机制,依法加强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工作,确保全市广播电视的安全播出,为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二)各辖市(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把经济和社会事业建设与保护广播电视设施有机结合起来,加强宣传教育,加大执法力度,及时纠正和制止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依法保护好广播电视设施。
二、管理职责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工作,要按照“统筹协调、各司其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 各相关部门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协调配合,齐抓共管。
(一)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和播出机构要在广播电视设施周围设立保护标志,做好广播电视设施的管护与保养,对损坏和侵占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以便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广播电视设施安全。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中,要充分考虑空间广播电视专用传输通道和无线发射天线场区的重要性、地域性和特殊性,依法保障空间广播电视专用传输通道的安全,依法保障广播电视发射场区的发射效能和安全。重大工程项目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依照《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