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属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由市、区人事部门根据个人情况,按照相关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和岗位任职条件,帮助协调解决。
(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参加我市事业单位选聘:
1.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技师资格的;
2.通过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取得大专以上学历的。
第八条 按第六条或第七条所列方式仍不能解决就业问题的,可采取下列方式解决:
(一)参加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考职员、雇员的,可报考面向本市户籍人员招考的职位。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纳入我市就业援助体系,由劳动保障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同等条件下优先协助其解决就业问题:
1.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35周岁;
2.因患有疾病或身体残疾而导致就业困难的;
3.因技能水平不足而导致就业困难的;
4.连续失业半年时间仍未能就业的。
第九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就业协助程序:
(一)高层次专业人才或其配偶按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1.国家级领军人才配偶申请协助就业的,可直接向市人事部门提出就业协助申请,填写《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就业协助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地方级领军人才配偶和后备级人才配偶申请协助就业的,属公务员身份的,向市人事部门提出就业协助申请;属非公务员身份的(纳入我市就业援助体系的除外),按照其所在单位行政区域,向各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就业协助申请,并填写《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就业协助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纳入就业援助体系的,向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就业协助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市、区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根据申请人原就业情况,选择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方式为申请人提供就业协助。
第十条 鼓励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自主创业的可按相关规定享受小额贷款担保等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