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就业促进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府〔2008〕20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就业促进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二十日
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就业促进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协助解决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就业问题,为高层次专业人才解决后顾之忧,营造良好的人才环境,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发〔2008〕10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专业人才是指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2008〕203号)认定的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和后备级人才。
第三条 解决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就业问题坚持双向选择为主,统筹调配为辅的原则,根据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原就业情况及个人身份、任职能力等条件,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方式,有重点、分层次协助解决。
第四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就业问题由市、区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协助解决。
第五条 全市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积极协助解决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就业问题。
第六条 国家级领军人才配偶就业问题按以下方式解决:
(一)属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由市、区人事部门根据个人情况,统筹安排到我市相关部门或事业单位。
(二)属其他单位工作的,由市、区人事部门根据个人情况协调安排到企业。
(三)参加我市事业单位选聘的,可不限身份、专业技术资格和学历条件。
第七条 地方级领军人才配偶和后备级人才配偶就业问题按以下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