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住房解决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府〔2008〕20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住房解决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二十日
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住房解决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人才环境,建立、健全高层次专业人才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创新型人才服务政策,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发〔2008〕10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专业人才是指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2008〕203号)认定的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和后备级人才。
第三条 解决高层次专业人才住房问题的基本原则是以货币补贴为主、实物配置为辅;有步骤、分层次、多渠道、多形式解决高层次专业人才住房问题。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未享受过我市其他住房优惠政策的任期内高层次专业人才。
第五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享受住房补贴(包括购房补贴、购房贴息、租房补贴)的,按照以下建筑面积标准计算:
(一)两院院士200平方米,其他国家级领军人才150平方米。
(二)地方级领军人才100平方米。
(三)后备级人才80平方米。
第六条 国家级领军人才可选择以下方式解决居住问题:
(一)购房补贴。工作关系和户籍在本市的,在本市购买市场商品房时,市财政给予购房补贴。
(二)租住人才公寓。工作关系在本市,且尚未在本市购买市场商品房的,可申请租住人才公寓。租住人才公寓时间最长不超过其任期。
(三)租房补贴。工作关系在本市而户籍关系未迁入,且尚未在本市购买市场商品房,也未申请人才公寓的,可申请租房补贴租住市场商品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