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任期已满人员再次申报参加认定时,以最近一个任期内及期满之后担任的职务、取得的业绩成果等为申报依据。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取消资格、收回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其所享受的物质待遇:
(一)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
(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高层次专业人才资格。
(三)任期内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任期内被处以刑事处罚。
因前款第(一)、(二)项情形取消资格的,不再受理其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5年。
附件
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标准(2008年)
一、国家级领军人才人选认定标准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中国工艺美术大师。
(二)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者:
1.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二等奖;
2.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二等奖;
3.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
4.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特等奖;
5.长江学者成就奖;
6.中国青年科学家奖;
7.全国中青年德艺双馨文艺工作者奖;
8.茅盾文学奖;
9.鲁迅文学奖;
10.中国专利奖金奖(须为专利发明人及设计人)。
(三)近5年,担任以下职务者:
1.国家“863计划”的领域专家组组长、副组长及成员,专题组组长、副组长,重点项目召集人;
2.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项目首席科学家助理、承担研究任务的项目专家组成员;
3.国家科技攻关计划课题负责人;
4.国家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5.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
6.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
7.中国科学院“创新团队国际合作伙伴计划”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