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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方案的通知

  (二)企业参与建设创新型产业用房。

  一是给予一定政策扶持,积极引导企业在自有产权的待建土地上按一定比例配套建设创新型产业用房;二是对于符合条件的旧工业区升级改造项目,在改造后增加的建筑面积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创新型产业用房。企业建设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建成后参照政策性住房的相关规定统一移交给政府出租或出售。

  三、建设计划

  按照《深圳国家创新型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为加快推进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建设,尽快形成示范、带动效应,缓解创新型企业当前的实际困难,做出如下近期安排:

  (一)积极推进500-600万平方米的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建设任务,建立结构合理的创新型产业用房供应体系。其中,通过新建方式提供250-300万平方米,通过收回收购、更新改造(包括拆除重建、综合整治)方式提供250-300万平方米。进度安排为:2008年完成10%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任务,2009年完成40%,2010年完成50%,基本满足创新型企业在生产、研发、运营及配套用房方面的需求。

  (二)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等要求,充分考虑产业基础、资源条件、生态环境、产业链衔接、周边配套条件等因素,对全市创新型产业用房进行科学布局,形成分工合理、与我市创新型产业发展相适应的空间布局。

  (三)新建创新型产业用房综合考虑交通便利、配套完善等因素,重点布局在市高新区、光明高新区、观澜高新区、西乡桃花源科技创新园、大工业区及宝龙工业区等片区。

  (四)利用旧工业区升级改造建设的创新型产业用房,综合考虑区位条件、产权状况、改造条件等因素,重点布局在福田区的彩电工业区、燃机电厂、金地工业区和天安数码城,南山区的永新工业区、马家龙工业区和侨城北工业区,罗湖区的莲塘工业区,盐田区的太平洋工业区,宝安区的福永第一工业区以及龙岗区的黄阁坑工业区、雅宝工业城等片区。

  (五)在新增用地上建设的创新型产业用房按工业用地供应。经市政府批准通过旧工业区升级改造提供创新型产业用房的项目,限定自用的部分,地价的计收标准按《关于工业区升级改造的若干意见》(深府〔2007〕75号)的规定执行;依照我市相关规定可以转让的,按照公告基准地价的标准扣减原已缴纳的地价计收应缴纳的地价。

  (六)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产业主管部门组织创新型产业用房项目用地预申报,经市政府审定后,明确项目年度计划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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