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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方案的通知
(深府〔2008〕20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方案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圳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复函》、《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意见》,为全面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实现创新空间资源的优化配置,进一步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建设目标。按照科学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大政府对创新型产业的空间支持力度。通过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营造创新环境,拓展创新空间,力争在2010年底建成500-600万平方米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基本解决当前创新型企业面临的空间资源约束问题,形成支持创新型产业发展的长效机制。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市区联动、企业参与的原则;坚持产业发展与城市空间布局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土地新增供给与旧区改造利用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产业用房出租与出售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产业生态、人文生态、环境生态相结合的原则。

  (三)本方案所称创新型产业用房,是指根据创新型企业的发展需求,按照上述目标和原则,在我市工业用地内专项建设并按政策出租或出售的生产、研发、运营及其它配套设施的政策性产业用房。根据企业对创新型产业用房的需求,将其分为研发运营型、生产型两种类型。

  二、建设方式

  加大对现有空间资源的整合利用,充分发挥政府、企业在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中的能动作用,积极拓宽创新型产业用房的来源,形成多渠道投资建设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局面。建设方式主要包括:

  (一)政府直接投资组织建设。

  政府根据创新型产业发展需要,一是在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安排一定比例的新增产业用地,专门用于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建设;二是政府收回收购一批闲置用地及旧厂房,用于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建设;三是政府整体租用盘活一批工业厂房,按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建设标准进行改造后,纳入创新型产业用房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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