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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方式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三十四条 认真清理核实乡镇单位债务,通过查合同、凭证等原始依据,对原有负债进行重新认定。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债权债务管理制度,完善债权债务会计核算制度,按债权人和债务人设置明细账。并对乡镇清理后的债权债务实行网络化管理与动态监控,清收债权、偿还债务必须在网络上反映。并制定还款计划,逐年偿还。

  第三十六条 乡镇政府一律不得以任何方式自行举借债务。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县财政局预算股、国库股、监督检查股等股室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和财政法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乡镇预算执行情况、账户资金和相关财务状况进行检查,各业务股室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处理。

  第三十八条 乡镇擅自变更预算,改变预算用款方向或性质,造成财政性资金损失浪费的,要追究乡镇负责人和相关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严禁以任何形式套取、骗取财政性资金。凡采用虚报、冒领、挪用、虚列、编造、多领等手段骗取财政性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凡违反实施细则有关预算管理、账户设置、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票据管理等方面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分。

  第四十一条 有关工作人员在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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