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保障创新型产业用房优先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在每年新增工业用地中,高新技术产业用地所占比例不低于60%。
(二十一)积极发展互联网产业,拓展产业发展新空间,对基于网络技术应用的新业态企业予以研发资助。
五、优化创新环境,加速知识与技术成果产业化
(二十二)支持技术市场发展,扩大技术和项目来源,促进技术成果产业化。对建立技术转移机构的高等院校,资助其开办费50%、最高50万元;对开展技术转移协作的高等院校,根据其技术转移协作情况,并经考核合格后每年资助最高20万元。
鼓励和支持科技中介发展,加大科技中介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规范与监督力度,促进科技中介健康有序发展。
(二十三)政府采购、政府投资工程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国家和本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和服务。政府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重大装备和产品的项目,有关部门应将承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作为申报立项的条件,并明确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要求;国产和本市设备采购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总价值的60%。不按要求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财政部门不予支付资金。
(二十四)本市企业开发的首次投放市场、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符合政府采购技术标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自主创新产品,经认定后应当实行政府首购。
六、建立和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改善融资环境
(二十五)市政府与担保机构、银行共同设立再担保资金,为企业小额短期资金需求提供信用再担保,扩大企业创新资金的来源渠道。鼓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担保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权利质押业务试点。
市政府设立10亿元重点民营企业大额中长期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为骨干企业增信。
(二十六)市政府分阶段投资30亿元设立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培育种子期和起步期的创业企业成长。建立天使投资人备案登记制度,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对其所投资种子期和起步期的创业企业进行配投参股。
(二十七)经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