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大吸引人才力度,凝聚创新第一资源
(五)市政府设立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每年安排2亿元,按照《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暂行办法》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予以奖励。
(六)市政府每年安排创新创业计划专项经费,举办全国性的创业大赛,吸引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具有市场前景的新产品、新服务等创业项目,广泛聚集创新人才、创新团队在深圳创业。
市科技研发资金每年安排3000万元支持竞赛优胜者在深圳实施竞赛优胜项目或者创办创业企业。
在创新型产业用房规划中,政府投资建设5万-8万平方米用房,支持竞赛优胜者创办的创业企业入驻,对入驻企业予以2年免房租、第三年房租减半资助,并提供商业企划等配套服务。
(七)扩大我市人才公寓供应计划规模,将高新技术产业创新人才住房纳入人才公寓供应计划,并按规定条件申请限价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对于符合条件未能享受人才公寓政策的予以安居资助。产业园区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面向高新技术产业创新人才租赁。
三、继续强化企业主体地位,提高企业创新能力
(八)经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深圳经济特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以后完成登记注册、经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2008年1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经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国家“二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后2年内,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深圳地方财力部分50%予以研发资助;2008年1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经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未能享受国家“二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自认定当年和第二年2年内,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深圳地方财力部分50%予以研发资助;2008年1月1日前注册成立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二免六减半”政策的,2008年、2009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深圳地方财力部分50%予以研发资助。
(十)经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可以上一年增值税为基数,形成的新增增值税深圳地方财力部分50%,3年内由市财政予以研发资助;购置新建生产经营用房缴纳契税,由市财政予以研发资助;新建或购置新建的生产经营房产,在享受国家房产税优惠期满后2年内缴纳房产税,由市财政予以研发资助。